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》(学位〔2014〕3号)的有关规定,在保证研究生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,允许学习成绩优秀、学位论文水平较高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。根据《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。
第二章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
第三条 品德良好,学风谨慎,学习期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。
第四条 学习努力,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,并且所修课程平均分≧80分,其中学位专业课不低于80分;英语通过CET-6考试。
第五条 学位论文主体工作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、第一署名单位为遵义医科大学,且导师为通讯作者,在IF>3.0国际SCI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的研究论文(非综述、个案报告和Meta分析为主体的论文);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须在国内CSSCI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。
第六条 研究生在每年10月1日-11月30日可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并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
第七条 个人申请: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环节,并符合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条件,经本人提出申请(填写《提前答辩申请表》),详细列明申请提前授予学位的条件和理由,并出示有关佐证材料;经导师同意和二级院系审核后,报研究生院批准,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。
第八条 组织答辩:所在学科或教研室组织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形式审查,通过后交研究生院进行匿名送审。评阅意见为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。
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: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,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后,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经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,报省教育厅审批,批准后可提前授予学位。
第十条 批准提前授予硕士学位者,准予提前毕业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一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缴纳第三学年学费。
第十二条 原《遵义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》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,自行废止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